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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填寫
申請單填寫完成
一、 申請資格
具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合格街頭藝人證者(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依本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內文下指本要點,詳見第七點相關附件下載)規定辦理展演申請,或經本處核准同意演出之表演者,申請本處提供位高雄市或屏東縣轄區範圍之展演場地。
二、 受理申請藝文活動項目
本案受理申請範圍主要包含「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和「工藝美術」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其他無法歸屬前三類之其他類別另由申請人於申請時說明)。
三、 許可申請展演地點
許可申請展演場地為本處轄管公共空間(免費提供借用),可申請展演地點詳「展演場地一覽表」。
※配合本處進行「新威行政中心辦公區及遊客服務空間擴建工程」,提供借用場地之「新威行政中心-森思咖啡旁廣場」,目前為本處公務車停放處,暫不開放借用至工程結束(預計至114年6月)。
※委託經營(含出租)場地,請逕洽委託經營管理/出租廠商,請勿填寫於表單內申請。
四、 申請程序
採線上辦理,申請人請至本系統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核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申請結果至申請人所留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申請同意者,將併復簽署展演約定書),申請人始得進入申請地點進行演出。
五、 申請日期及時間規定
- 申請展演場地須於展演日之七日前進行申請(不計入展演當日),本處審核期為五工作日內,經審核同意後依排程進行。
- 展演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借用單位,每日共三場次(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十二時至二時及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當次申請單以申請該日之各場次及場地為限(一場次僅受理申請一個場地使用,可申請不同場次,不同日期請另填單)。
- 若申請日為連續假日(如週休二日或國定假日),則同一團體或個人僅可連續申請二天之例假日,第三天以後之假日由各管理站視現場狀況協調排班或抽籤決定。
- 申請人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如因故無法表演,原則應於表演日之三日前(未含表演日)向本處各該場地管理單位提出取消。
六、 其他注意事項
- 雖不同團名但團員全額重複時,僅能擇一團名參加輪序排班展演。
- 同ㄧ公共空間同時為多位申請人(團體)申請時,本處採先申請先辦方式。
-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 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 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繫各場地管理者。
- 管理科:07-6871234#230~233、236~237或239
- 北管理站:07-6801111#10~13、15及18
- 南管理站:08-7997421#11~13、15~17
- 委託經營(含出租)場地,請逕洽委託經營管理/出租廠商。
七、 相關附件下載
-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
上述申請請於線上辦理或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