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合格街頭藝人證者(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依本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內文下指本要點,詳見第七點相關附件下載)規定辦理展演申請,或經本處核准同意演出之表演者,申請本處提供位高雄市或屏東縣轄區範圍之展演場地。
本案受理申請範圍主要包含「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和「工藝美術」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其他無法歸屬前三類之其他類別另由申請人於申請時說明)。
許可申請展演場地為本處轄管公共空間(免費提供借用),可申請展演地點詳「展演場地一覽表」。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採線上辦理,申請人請至本系統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核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申請結果至申請人所留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申請同意者,將併復簽署展演約定書),申請人始得進入申請地點進行演出。
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繫各場地管理者。
上述申請請於線上辦理或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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