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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場地借用預約

一、申請資格

具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合格街頭藝人證者(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依本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內文下指本要點,詳見第七點相關附件下載)規定辦理展演申請,或經本處核准同意演出之表演者,申請本處提供位高雄市或屏東縣轄區範圍之展演場地。

二、受理申請藝文活動項目

本案受理申請範圍主要包含「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和「工藝美術」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其他無法歸屬前三類之其他類別另由申請人於申請時說明)。

三、許可申請展演地點

許可申請展演場地為本處轄管公共空間(免費提供借用),可申請展演地點詳「展演場地一覽表」。

  • 配合本處進行「新威行政中心辦公區及遊客服務空間擴建工程」,提供借用場地之「新威行政中心-森思咖啡旁廣場」,目前為本處公務車停放處,暫不開放借用至工程結束(預計至114年6月)。
  • 委託經營(含出租)場地,請逕洽委託經營管理/出租廠商,請勿填寫於表單內申請。

新威森林公園圓環廣場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茂林生態公園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禮納里遊客中心廣場

本要點第5點之《表演藝術類1組》及《其他類1組》。

新威行政中心

(處本部)

電話:07-6871234轉管理科230~233、236~237或239

四、申請程序

採線上辦理,申請人請至本系統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核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申請結果至申請人所留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申請同意者,將併復簽署展演約定書),申請人始得進入申請地點進行演出。

五、申請日期及時間規定

  • 申請展演場地須於展演日之七日前進行申請(不計入展演當日),本處審核期為五工作日內,經審核同意後依排程進行。
  • 展演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借用單位,每日共三場次(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十二時至二時及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當次申請單以申請該日之各場次及場地為限(一場次僅受理申請一個場地使用,可申請不同場次,不同日期請另填單)。
  • 若申請日為連續假日(如週休二日或國定假日),則同一團體或個人僅可連續申請二天之例假日,第三天以後之假日由各管理站視現場狀況協調排班或抽籤決定。
  • 申請人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如因故無法表演,原則應於表演日之三日前(未含表演日)向本處各該場地管理單位提出取消。

六、其他注意事項

  • 雖不同團名但團員全額重複時,僅能擇一團名參加輪序排班展演。
  • 同ㄧ公共空間同時為多位申請人(團體)申請時,本處採先申請先辦方式。
  •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 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 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繫各場地管理者。

    • 管理科:07-6871234#230~233、236~237或239
    • 北管理站:07-6801111#10~13、15及18
    • 南管理站:08-7997421#11~13、15~17
    • 委託經營(含出租)場地,請逕洽委託經營管理/出租廠商。

上述申請請於線上辦理或來電洽詢。

個資蒐集前告知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確保您的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於活動過程中將使用您的之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 蒐集目的及方式
    本處之蒐集目的在於進行活動管理、活動成效調查與分析(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037, 066, 022, 060)。蒐集方式為將透過加入活動表單填寫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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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項申請請來電洽詢本處(企劃科#212)或書面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