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5-11-14
更新日期:2025-11-14
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一字,但屬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定義的眾多品項的其中一項;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或輪椅行駛於道路上,依據交通部相關函釋,則視為行人,務必行駛人行道或靠邊行走,過馬路時亦要走行人穿越道。
另外,不是所有供民眾使用的代步工具都是醫療器材。只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定義,或者符合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中「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器」的產品,才被算作醫療器材。這類產品是供行動不便的病人使用,並且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