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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高雄市瀑布地不得為私有土地範圍公告

2018-07-25

一、公告期間:三十日(自民國107年7月25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

二、劃定區域:大智瀑布,高雄市六龜區葫蘆谷段171地號1筆土地,面積15,513.75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高雄市政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1

公告2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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